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公安厅警务督察处)负责公民和民警向公安厅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受理及其奖励。
第三条 公民和民警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731-84590631;传真:0731—84590506;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公安厅警务督察处专项治理办公室,邮政编码:410001)向公安厅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违规使用警车和涉案车辆的时间、地点、单位、使用者、车辆基本信息以及违规情形;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专项治理办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举报范围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 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公安机关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公安厅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300元。
第七条 奖励实施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二)多人举报同一线索,奖励最先举报的。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在举报调查终结之后进行,于查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安厅专项治理办公室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经身份核实后,可根据领奖人申请通过银行(邮局)汇款、电话缴费等方式兑现奖金。兑奖时,应留存受奖励本人签名收条和银行(邮局)汇款、电话缴费等单据,作为财务核销凭证。
(四)举报人在接到公安厅专项治理办公室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对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厅专项治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