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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户口迁移:当事人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市外迁入:当事人须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调动工作证明等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政策规定审批办理。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夫妻投靠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被投靠人户口薄、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投靠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被投靠人户口薄、身份证、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投靠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证明。
小孩投靠父母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小孩户口所在地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双方单位的证明。
收养、抱养小孩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养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养父或养母(不能生育的一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区县以上医院证明;生父或生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收养证。
有合法固定住所需落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入户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证明;房屋产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