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枪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范围配置的;
2、必须具备保管和使用枪支的条件;
3、使用、保管人员要经过培训;
4、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单位的申请报告;
2、安全设施、固定活动地点、枪弹库及活动现场保管条件;
3、发生枪支被盗、抢的应急预案;
4、单位或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个人配置游艺气枪的,还须提供游艺活动所在地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6、填写规范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