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负责人;
2、负责人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必须在当地常住户口或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暂住登记;
4、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定的安全原则。
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经公安部发布施行)。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3、活动负责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证明和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劳改、劳教的证明;
4、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