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具备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和具备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1、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是已纳入民爆器材供销计划合同内的产品;
2、没有计划合同的,必须取得民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3、购买、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受理部门
本市州范围内进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审查、发证。本省内跨市州范围进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州级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发证。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1、持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
2、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防科工委(办)、安监、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1、持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
2、《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运输、购买证申报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核对后退还,同一批次只需一份。长期从事此项工作的单位有效资料,可以一年提供一次。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