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具有《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有相应的爆破技术人员:A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B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C级爆破必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未上等级的爆破作业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3、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承担爆破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提供《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工程批文或同意实施爆破和许可的批文;爆破作业合同。
3、爆破作业申报表、爆破作业方案;
4、A、B、C及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由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5、爆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爆破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文书;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