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申办者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2、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跨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第44号发布)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活动方案和说明;
3、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文书;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