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2、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受理部门
县或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办理收费
10元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典当业经营审批表;
3、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查验原证留存复印件;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6、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7、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8、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