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
4、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具备住宿旅客信息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设备或措施。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2、《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9月12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30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办理收费
10元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旅馆业经营审批表;
3、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经营者、个人股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6、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料;
9、旅馆建筑平面图。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特种行业认可证》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