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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受理条件

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库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许可。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县、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填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3、储存仓库设计图纸;

4、储存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包括防雷击等单项验收合格证明);

5、专职保管人员、守护人员登记表;

6、安全储存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通过审定的,发放《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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