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库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许可。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县、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填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3、储存仓库设计图纸;
4、储存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包括防雷击等单项验收合格证明);
5、专职保管人员、守护人员登记表;
6、安全储存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通过审定的,发放《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