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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放爆破器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受理条件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设库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承担某项工作相关的资质、执照等)

2、保管人员、守护人员登记表;

3、申请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理由及基本情况说明;

4、临时存放点的平面图及安全设施说明。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爆破器材临时存放许可证》;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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