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设库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承担某项工作相关的资质、执照等);
2、保管人员、守护人员登记表;
3、申请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理由及基本情况说明;
4、临时存放点的平面图及安全设施说明。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爆破器材临时存放许可证》;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