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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核发办事指南

受理条件

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器材爆破、保管、押运、安全工作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4月公安部发布)。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器材(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

2、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相应学历证明文件;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标准照片3张。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通过审定的,发放《爆破员作业证》、《保管员作业证》、《押运员作业证》、《安全员作业证》;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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