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器材爆破、保管、押运、安全工作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4月公安部发布)。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器材(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
2、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相应学历证明文件;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标准照片3张。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通过审定的,发放《爆破员作业证》、《保管员作业证》、《押运员作业证》、《安全员作业证》;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