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库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受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县、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填写《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3、爆破员作业员相关证件
4、领取、清退制度;
5、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公安机关经审查,对通过审定的,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监督电话
0736-795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