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金库标准》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单位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监督电话
0736-7958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