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与培训规模、培训内容相适应的训练场馆、校园、校舍、设施,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图书馆与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其中: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3、具有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理论师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保安实践师资必须具有大专学历和5年以上治安、保卫、保安工作经历;保安格斗、驾驶等技能师资必须获得国家规定的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4、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法定代表人、师资和管理人员没有违法犯罪纪录和精神病史。
6、经各市、州公安机关治安(保安)管理部门受理。
7、经各市、州公安机关治安(保安)管理部门初审,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受理部门
省厅治安总队保安支队受理岗位民警
咨询单位
省、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办理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组建保安培训机构的书面报告;
2、《湖南省保安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
3、权威部门出具的培训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套;
4、权威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5、申请人、师资、管理人员名册、学历及职称证书、户籍资料和相关政审材料;
6、培训基地章程和管理制度;
7、培训课程计划和安排。
监督电话
0736-795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