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4、提供来历凭证(销售或修理厂家发票)及复印件,修理厂证明,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发动机拓印膜;5、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受理部门
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科
咨询单位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九条
办理收费
常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5]12号
办理流程
变更前:【业务受理岗】录入、打印《准予变更通知单》
变更后:【业务受理岗】确认录入→【牌证岗】打印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发放→【档案岗】复核归档
监督电话
0736-789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