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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施工、投入使用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审批项目

恢复施工、投入使用消防安全检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申报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及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

3、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整改的方案及整改回复;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义务消防组织名单;

5、公众聚集场所疏散示意图、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消防器材、产品和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7、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支队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现场审查申报资料、一次性告知);时限:即时

二、审查(形式审查、领导签批均在窗口完成)

1、初审(支队指导科防火参谋);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支队指导科负责人);时限:1个工作日;

3、领导审批(支队防火处负责人);时限:1个工作日;

三、窗口办结回复(支队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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