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在穗期
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
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境外人员入境抵穗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D、Z、X、J-1”四种签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请到广州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
外国人在华就业,请凭“Z”签证及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到广州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
二、已办理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离开自己住所,临时到其他地方住宿,请于抵达
住宿地24小时内(农村的72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或委托住宿地物业公司管理部门
向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三、外国人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华停留或居留的,请于期满
前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
四、 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请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暂住加注或
多次入出境签注。
五、境外人员需要在穗居民家中留宿的,请于抵达住宿地24小时内(农村的
72小时内)到拟住宿地派出所或委托住宿地物业公司管理部门向当地派出所办理临
时住宿登记手续。
六、在穗居留或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请随身携带护照,以备查验。
七、境外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领取机动车驾驶
证后,才能在穗驾驶机动车。
八、境外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可能会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或采取遣送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请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儿童
出生证明及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十、境外人员所持护照、证件如遗失或被盗(抢),请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
外国人凭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
境手续。
十一、境外人员在穗如遭遇被侵害等紧急案(事)件,请拨打110报警。